http://www.kblhh.cn 2008-01-21 17:23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咨詢工作委員會
新華網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就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說明時指出,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等四大原因,促成了修訂草案的出臺。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萬鋼說,1993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科技進步工作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出來,同時又出現一些新問題,主要是: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財政性科技投入需要進一步增加,科技資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別是財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產學研結合不夠緊密。
萬鋼說,為了從制度上解決科技進步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和政策,有必要對科技進步法予以修訂。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和基本方針、政策,把我國科技進步工作長期以來積累的成功經驗,尤其是2006年全國科技大會以來國家出臺的需要長期穩定的促進科技進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為我所用。
草案堅持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技進步中的責任,建立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科技體制;通過制度確立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研發機構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資源制度。
草案明確發揮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科技人員自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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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明確寬容科研失敗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有望審議通過
審議稿就五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本報北京12月23日電 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后,今天召開的第三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次審議稿主要就五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在作關于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十四條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科技政策規劃、項目等,應當征求科研機構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有些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對于重大科技決策行為,除了要廣泛征求意見以外,還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咨詢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改為:“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
財政性資金資助范圍更加明確
對于財政性資金的資助范圍,第二次審議稿明確為:“國務院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更加清楚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問題作了規定,但在權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問題上還不夠明確。王以銘說,第二次審議稿將這一條修改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使用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就使用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滿二年沒有使用的,國家可以無償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無償或者有償使用。”
同時,草案還規定:“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使用。”而相關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企業技術進步內容更加完善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將“企業技術進步”單列一章,鑒于這一章的內容還不能充分體現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第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完善。
新增加的規定包括:“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不斷提高管理、保護和使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等等。
寬容失敗不再僅限于“不影響項目結題”
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第五十條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項目結題。”王以銘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認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誠信,甚至弄虛作假,需要給予重視。也有人認為,僅規定“不影響項目結題”是不夠的。
為此,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將該條修改為:“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給予寬容。”王以銘說,“給予寬容”可以包括“不影響項目結題”。
據介紹,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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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法修訂進一步明確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審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三章對企業技術進步做了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指出,草案將“企業技術進步”單列一章是必要的,但這一章的內容還不能充分體現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科技部研究,建議對這一章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是將修訂草案“總則”第十條第二款移入這一章,修改為:“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實行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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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法修訂更加激勵自主創新
據新華社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循環經濟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法律案的說明。
受國務院委托,科技部部長萬鋼就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作了說明。修訂草案以激勵自主創新為主線,主要內容涉及明確政府在科技進步中的責任和科技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資源制度等。
受全國人大環資委委托,環資委副主任委員馮之浚就循環經濟法草案作了說明。草案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主要內容涉及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建立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調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