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按照條例規定,活動承辦者應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相關規定】
承辦者對活動安全負責
條例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動態管理”
條例還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關鍵詞】
大型群眾性活動
條例中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體育比賽活動;
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展覽、展銷等活動;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