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blhh.cn 2008-08-18 09:51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者語:處于快速工業化和體制轉軌中的中國,電價是被行政力量管制的突出例證。電價長期被低估降低了整個國民經濟用電成本,導致了需求的超常速增長,尤其是鼓勵了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重大浪費。而行政性壟斷越長,既得利益集團實力越大,對改革的阻礙也就越大。
行政性限價,要么導致短缺,要么形成低效和嚴重浪費。人為貶低商品的價值,不是供給者退出,就是需求者不珍惜。無論是哪種情況,對市場經濟的均衡運行,都是破壞性的。中國行政機構對電價的管制,可說是這種破壞性的典型體現。
設想一下,要是哪天沒有了電,這世界會怎樣?電對現代文明是如此重要,因而被定性為“公用事業”。然而,不管是電的發明和最初應用,還是當前和今后的供給,無不是私人行為和市場力量的結果。
既然是一種市場化的私人行為,一切自然以價格變動為風向標。而真正的市場價格,不僅由成本決定,還取決于供求關系。正因如此,行政力量不管出于何種“善意”考慮去控制電價,到頭來,卻沒有哪一次不變成“惡果”的。
處于快速工業化和體制轉軌中的中國,電價是被行政力量管制的突出例證。電價長期被低估降低了整個國民經濟用電成本,導致了需求的超常速增長,尤其是鼓勵了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重大浪費。而行政性壟斷越長,既得利益集團實力越大,對改革的阻礙也就越大。電力部門因此也為公共輿論多年詬病。特別是,大量高效率民營資本難以進入電力生產和輸變電行業,而國有壟斷下的電力設施,不僅運轉效率低,還普遍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在今年早春的雪災中,這一點暴露的夠充分了。
更成問題的是,由于中國煤炭行業集中度低以及多年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努力,使得對煤“限價”的行政管制只能是紙上談兵。所以,人們發現,盡管政府“限價”文件至少在今年就已發布了兩次,但實際情況是:“計劃煤”根本無“計劃”,極低的合同履約率使其形同虛設;有錢買不到煤,電廠采購人員滿世界跑,也難以扭轉電廠頻頻告急和停業的宿命;煤炭供給減少;“煤販子”活躍,但他們是一批按市場行情出價并有網絡的中間商,因而才能夠繞開“行政價格”找到煤。
行政性限價,要么導致短缺,要么形成低效和嚴重浪費。人為貶低商品的價值,不是供給者退出,就是需求者不珍惜。無論是哪種情況,對市場經濟的均衡運行,都是破壞性的。中國行政機構對電價的管制,可說是這種破壞性的典型體現。
實際上,任何形式的價格管制都只是一廂情愿,不可能成功。這一道理早已滲入人心,成了一種經濟常識。但令人迷惑的是,在一片反對價格管制的公共輿論聲中,為什么行政機構卻一如既往地熱心于“限價”,還能形成公共決策?這恐怕是需要人們認真對待和分析的。在我看來,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政府機構仍然未能擺正同市場的關系。將行政力量凌駕于市場之上,即使不能將此界定為傳統的“父愛主義”——理所當然地以為可以不分情況地過問、關心和干預一切,也是一種家長式威權意識。
二是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仍缺乏明確授權和有效監督,這突出了政府機構改革的嚴重滯后。盡管在諸如價格調整這樣的事情上,已經有了“聽證會”,但仍不免流于形式,遠不是公共政策的應有決策機制。況且,價格調整根本就不是行政機構的事。
三是,專司價格行政管理機構的存在。從中央到地方,這一行政機構層層存在的本身,就是價格機制市場化改革的最大障礙。
四是,高度國有壟斷產業的存在,既為價格管制提供了行政上的借口和方便,也是最強有力的支持力量。
高度國有壟斷下,不論是何種產業和企業,本質上同屬行政序列,政府機構和國有企業也就同屬產品供給主體。既然是主體,自然就對產品有定價權和調價權——價格管制。對此,行政機構理直氣壯,似乎不如此,就是失職。而既得利益團體把持的國有壟斷產業和企業,也完全是從個體和小團體利益出發,在需要時,便強烈要求和支持價格管制,特別是對投入品的價格管制,以減輕成本,并掩蓋經營管理的無能和效率低下,或者確保既得利益。這種來自利益團體的影響和壓力,在行政政策出臺過程中決不可忽視。
五是,政府財政實力的大幅增強,特別是不受社會約束和監督的財政支出決策,為政府隨意實施價格管制提供了物質基礎。因為,財政補貼工具的隨意使用,成了實施價格管制的支撐性力量。
然而,殊不知,只要是市場經濟,政府便只是市場的拾遺補缺者。看家護院者怎么可以凌駕于主人之上呢?“宏觀調控”也只是政府對本身行為的檢點和調控而已。最主要的,作為現代信用貨幣發行權和財政收支的主體,政府應重點將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作為工具,來增減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經濟行為,以此來影響私人市場行為。其他任務,則完成是根據法律,擔負起監督市場主體行為合法性的責任。至于價格,因為是市場自由交換的結果,就更不是政府管理的事。否則,正如人們看到的,政府行政力量越摻和,越想主導,就越是導致價格機制扭曲,也就越是麻煩,只能是“理還亂”的惡性循環。
因此,如果人們不想陷入沒有電或缺電的恐慌中,就應形成更加強大的社會力量,更加快速并切實推動國有壟斷產業和企業的改革,重點打破行政性壟斷,放開對本土民營資本的種種限制;敦促建立政府財政收支決策的公共參與和監督體制的改革,抑制財政收支的隨意性;在加強對市場主體行為合法性監管的同時,考慮取消那些專司價格管理的行政機構。可能只有在這一過程中,才能加快價格機制的市場化進展,減少乃至最終消弭價格管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