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blhh.cn 2007-10-31 10:18 來源:中國行業研究網
修改后的節能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更強調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我國能源消費增長快、能耗高、能效較低問題突出,節能工作形勢嚴峻。2006年,我國單位GDP能耗僅下降1.2%,沒有完成年初確定的4%的目標。要實現2010年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10%的目標,現行節能法顯然已不能提供足夠的推動力。
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修改后的節能法不僅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著眼于長遠的制度規范。
修改后的節能法強調,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此外,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節能制度,規定了一系列節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等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等。
分析人士指出,較之于現行節能法“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的定位,這更加符合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
“過去我們更加看重經濟增長的速度,財政收入增加多少,現在應當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更加強調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經濟室副主任李命志在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
明確規定公共機構節能義務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了公共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
修改后的節能法專設“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法律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公共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