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我為工程專業雜志寫過專欄,但我并不是個純粹的工程師。事實上,你可以稱我為一個“文理兼通”的控制工程律師。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盡管我能比普通的律師更好地理解你所說的“集成”的含義,但是你永遠見不到一條我寫的軟件編程碼。用另一種方式來說,當我的律師身份起不了作用時,你可以和人打賭我不會帶著最新的視覺識別技術出現在特許辦公區。 那么,為什么是我現在在寫這篇有關PLC的技術說明,而不是你呢? 我來告訴你為什么。編寫說明書并不需要科學和邏輯。根據這個原則,我整理出我的“編寫技術說明的7條準則”。它同時適用于用戶方所寫的技術要求說明(通常被集成供應商作為投標的基礎文件),和集成供應商所寫的技術說明(通常附在協議附件里)。 第一:盡可能把決定系統性能的責任推給另一方。作為用戶,應該更多地提出希望達到的具體性能說明,并減少設計說明;而作為集成供應商,則正相反。用戶所提出的“性能說明”通常規定了承包商必須提供具有某一特定功能的產品,而“設計說明”僅僅規定承包商必須采用某種設計方案,至于這種設計方案能否達到用戶的需要則未作詳細要求。因此,“性能說明”越多,集成工程師所負擔的責任就越大;相反地,“設計說明”越多,這個工程對集成商來說就越像一個搭積木工程,如果設計有缺陷,責任都在用戶和設計咨詢方這里。當然,不管技術要求說明怎么寫,只要最終作為技術說明寫進了協議,集成工程師就有責任去實現這些要求。 第二:當決定系統性能的責任無法被轉嫁,盡可能地把設計責任推給另一方。作為用戶,應該將每條“設計說明”都盡可能寫得籠統一點,這樣,集成供應商就必須擔負起進一步設計的責任,并承擔設計失誤的風險。而作為集成供應商,應該盡可能細化設計說明,讓用戶和他的咨詢顧問來決定階段性和最終所希望達到的功能。 第三:如果上述兩項的風險轉嫁都不起作用,可嘗試加入一條隱性條款,讓另一方在安裝前和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現任何問題和可能的隱患都必須提出警告。 第四,作為用戶,應該盡可能地使用諸如:“最高質量”、“能代表當今領先技術水平”、“完美無缺”之類的短語;作為系統集成供應商,除了在寫技術說明本身的要求之外,必須摒棄所有類似的詞語,尤以上面提到的幾個為甚,如果被要求必須使用類似詞語,則可選擇“行業慣例或習慣”之類的代替。 第五:記得要加入有關試車和培訓內容的章節。作為用戶,這一章節確保了你的人能從集成供應商處明了系統如何運行,進而了解有關系統的方方面面。而作為供應商,這是獲取用戶配合和完成項目的保障。 第六:盡可能地將與你利益相關的條款寫得清晰明確,同時將不利于本方的條款寫得籠統模糊(如上述“行業慣例或習慣”的例子)。 第七:不管什么事情,都盡可能寫的清晰而有條理。盡管像前面所說,有時候寫得不那么清楚會更有利些,但是一份亂七八糟的說明會損害所有人的利益,包括你自己。呃,可能有人會得益,我想你猜得到,那就是律師。 |